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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字解讀:《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信陽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netlark.com 時間:2023-03-02 來源: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2020〕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實際,市政府印發了《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信政〔2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通知》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依據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政〔2020〕16號)第二條規定“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由省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河南省司法廳《關于建議調整公布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的函》指出“你市現行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實施于2014年,已逾8年未作調整或重新公布,請你市認真研究,調整或重新公布國家建設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

          3.省林業局出臺了新的經濟林補償標準,對經濟林補償樹種進行了調整。

          在《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信政文〔2014〕46號)的基礎上,保持政策的延續性,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及征收補償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1. 《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信政文〔2014〕46號)中“經濟林”補償依據文件現已更新,此次將“經濟林”補償依據文件調整為《河南省林業局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經濟林補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林經〔2020〕167號);

          2. 《河南省林業局關于征收農用地區片經濟林補償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豫林經〔2020〕167號)中“茶”屬于經濟林樹種,《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信政文〔2014〕46號)中“茶葉”為非經濟林類單列補償項目,此次依據豫林經〔2020〕167號將“茶葉”調整到經濟林系列;

          3、《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信政文〔2014〕46號)中“搬遷、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與《信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信政文〔2017〕24號)補償標準不一致,信政文〔2014〕46號時間早于信政文〔2017〕24號,且各轄區均按信政文〔2017〕24號文執行,故此次將信政文〔2014〕46號文中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二) “注:搬家補助費按440元/戶給與補償,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按12個月計,330元/月給與補償,超過12個月不能返遷安置的,超過部分按500元/月補償”部分予以刪除;

          4、結合征收工作中的實際情況,將墳墓補償標準由原來的一墓一棺2200元調整到一墓一棺4000元。

          本次對信陽市市區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進行適當調整,使補償標準切合實際、更加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符合被征地農民的愿望,有利于征收補償工作的開展。



          原文:《信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信陽市市區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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